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意味着什么?

2026年1月31日,《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介于过去几年多部委发文带来的边际效应递减,大家的反应大多是:“又是老生常谈吧?”或者“反正早就禁止了,还能怎样?”

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误判。从“部委通知”上升为“国家法律”,意味着监管逻辑已从防范演变为精准的刑事治理。

1.重新定义“明知”

在过去,OTC商家(U商)常以“我只是做买卖,不知道对方资金来源”作为抗辩理由。法律上也多定性为非法经营或帮信罪,定罪门槛较高。

但新法案第二十六条第三款重新作了明确: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明知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实施下列资金流转、支付结算等行为...利用虚拟货币、其他网络虚拟财产为他人提供资金流转服务的。”

这里虽然保留了“明知”二字,但在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范围正在极度扩大。如果你交易价格异常、使用加密聊天软件规避监管、或者未尽到极其严格的KYC审核,都可能被推定为“明知”。

️2.长臂管辖和“连坐”机制

新法案第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给了这一信条致命一击:
“不得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开发运维、广告推广、应用程序封装……等支持和帮助。”

更令人头大的是第二条关于“长臂管辖”的规定:

“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户提供服务的境外组织、个人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样受影响的还有翻墙,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作、销售、提供、使用……………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门用于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或者具有规避监管制度功能的设备、软件、工具、服务。


以前粉红还能洗地说翻墙无罪因为只是下面执行歪了,现在白纸黑字都强调了,提供使用都有罪,人在境外也要被管,只要用到的工具具有躲避监管的功能就行,不管你有没有实质性危害行为

意味着边界被彻底抹平:行为不重要,意图不重要,甚至你人在不在境内都不重要,只要你不在他们的视线里,就是问题本身。法律不再是裁判,而是探照灯,照到谁,谁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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